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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终止合同、章程的审批 (含台港澳侨企业) |
行政 许可 |
没有数量限制 |
2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不需勘察 |
无收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
1、设立申请书;2、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及章程);3、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任命书、委派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近三个月内);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商贸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9、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意见(生产型企业及餐饮企业须提供)1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许可意见(餐饮及美容美发行业须提供)11、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发改委核准文件;13、授权委托书;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区外经贸委核准;(2)申请人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受依法报送设立所需申请材料;(3)区外经贸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4)区外经贸委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核准;(5)申请人到区外经贸委窗口领取批准文件;(6)申请人到区外经贸委窗口领取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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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批 |
行政 许可 |
没有数量限制 |
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不需勘察 |
无收费 |
无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
登陆以下网址进行网上申报,http://smeimdf.mofcom.gov.cn/,网上注册成功且注册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各单位应打印登记表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证书、税务登记证、进出口企业登记证及它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区外经贸委窗口。 |
1、在线注册2、资质审核3、计划申请4、计划审批5、拨付申请6、拨付审核7、资金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