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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DB09A-0901-2008-00025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事项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6-25
名    称:天津市南开区市政局行政审批登记表
文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内 容 全 文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天津市南开区市政工程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数量限制

承诺办   结时限(工作日)

勘察、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目录

审批程序

1

挖掘城市道路

许可

5

2

依据:1.依据市政局[1998]542.[1997]4623.[2000]674.管(2003779号文件后附:附件1收费标准

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相关设计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施工保证书)4.特殊工艺施工资质。

后附:1、附件2办事程序

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许可

5

2

依据:1.依据市政局[1998]54号;2.[1997]462号;3.[2000]67号;4.管(2003779号文件后附:附件2收费标准

占路按照津政发[1991]44号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2.建设工程类占路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非建设工程类占路需符合市或区级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

后附:1、附件2办事程序

3

改动、迁移城市排水设施

许可

5

2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1.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后附:1、附件2办事程序

附件1

南开区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占路按照津政发[1991]43号文件

掘路依据市政局[1998]54号、[2000]67号、市政局管[1997]462

备注

临时占路

掘路依据

1.楼间甬路按道路结构不同,分别执行支路车行道标准或里巷道路标准2.对10平方以

下的因工挖掘道路,均以10平方米计算收取掘路修复费。3.依据市政局管[1997]462号文件:五年内新路加收2倍道路挖掘修复费,三年内新路加收3倍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年内新路加收4倍道路挖掘修复费。4.冬季掘路加1倍挖掘修复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每平方米.天)

修复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经营类棚亭

1.40

1.00

0.60

次干路车形道

平米

170

维修类棚亭

0.60

0.50

0.40

支路车行道

平米

130

经营摊点

0.80

0.60

0.40

里巷道路

平米

80

维修摊点

0.40

0.30

0.20

人行道(沥青

平米

80

邮、报、奶亭

0.10

0.10

0.10

人行道(水泥砖)

平米

85

食品、饮食(门前)

0.10

0.10

0.10

人行道(彩砖)

平米

120

堆物堆料

0.50

0.40

0.30

水泥车行道

平米

170

工程占路

0.20

0.20

0.20

高阶侧石

50

机动车存车场

0.12

0.08

0.04

一般侧石

35

自行车存车处

0.06

0.04

0.02

水泥缘石

25

单位存车处

0.10

0.08

0.06

红砖缘石

15

占路广告牌(m

0.80

0.60

0.40

土路肩

平米

20

双色彩砖人行道

平米

135

 

 注:里巷、甬路按标准减收50%。

   

水磨石彩砖人行道

平米

170

水磨石侧石

80

水磨石测卧石

100

附件2

行政审批程序

一、我局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二、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并汇同局内管理人员、申请人查验申请事项现场,填写核查意见。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事项计划数量,依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代理局内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管理协议。

四、许可中心首席代表作出准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事项实施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实际事项数量,对审批事项进行结算。

六、被许可人因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许可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许可中心首席代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