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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DB09A-0901-2008-00024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事项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6-25
名    称:天津市南开区民宗办行政审批登记表
文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天津市南开区民宗办行政审批登记表

内 容 全 文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天津市南开区民族宗教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数量限制

承诺办   结时限(工作日)

勘察、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目录

审批程序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

30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持相关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例的予以批准

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

30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1、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2、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持相关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例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许可

20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4

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许可

20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归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5

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或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许可

20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