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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DB09A-0901-2008-00021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事项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6-25
名    称:天津市南开区人防办行政审批登记表
文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防办行政审批登记表

内 容 全 文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数量限制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勘察、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目录

审批程序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许可

5

4

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见附件

2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

许可

5

4

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见附件

                                 附   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条目)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收费标准、依据

1)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该通知于200741日起执行。  

2)标准:①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②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津政办发[2000]61号),该规定于2000101日起执行。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含危改工程)等民用住房,减半收取;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事项收费标准、依据

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该通知于200741日起执行。

  标准: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标准表

建筑结构

收费范围

建筑年代

收费标准

钢筋混凝土

市内六区、塘、汉、大、开发、保税、新技术产业园区

1978年以后

1700

1978年以前

1400

其他区县

不分年代

1200

砖混

全市

1978年以后

1200

1978年以前

1000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该决定于2001526发放)“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交易地建设费。”

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4]39号),该规定于是2004330开始执行。“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1997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申请条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规划,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外资项目。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事项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1、建筑面积1000平米(含)以下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2、疏散干道工程;3、原局属工程。

所需材料目录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目录: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市或区规划局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3)市或区发改委、其他单位出具的项目投资计划核准

或备案文件及市建委项目投资计划;

4)地面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一份电子版,一份纸图);

5)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文件;

6)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7)人防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份,其中电子版一份)或易地建设费交纳凭证。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目录:

1、人防工程改造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

2)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一式三份)。

2、人防工程拆除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

2)市或区规划局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3)市或区发改委、其他单位出具的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市建委项目投资计划;

4)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

5)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份,其中电子版一份)或补建费交纳凭证。

审批程序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审批程序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办理部门准备,申请人申领或网上下载,网址:www.tjrf.gov.cn,   由申请人填写。)

(2)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地面总建筑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5)《建设用地内原有人防工程情况表》

(6)《天津市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审批表》

(7)进入联合审批电脑系统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两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一份发申请人,一份存档。      

8)打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并附《审图意见》,一式六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申请人两份;办理部门存档一份;发质量监督站一份(建人防工程的);发市执法队一份;转市办一份。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事项审批程序

人防工程改造情况: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申领或网上下载   申请方填写)

(2)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文件。(一式三份、其中电子版一份)

人防工程拆除情况: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申领或网上下载   申请方填写)

(2)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

    (5)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份、其中电子版一份)或补建费交纳凭证。

 (6)打印《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表》经办人、审核人、相关领导签字生效。

改造和补建情况,附《审图意见》。一式六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申请人两份;办理部门存档一份;发质量监督站一份;发市执法队一份;转市办一份。

交补偿费情况,一式五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申请人两份;办理部门存档一份;发市执法队一份;转市办一份。

拆除原局属工程情况,打印七(六)份,交平管站一份,据此核减、变更原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