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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渣土排放 |
许
可 |
无 |
7 |
4 |
无 |
无 |
《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排放的行政许可。 |
具备排放资格的自然人及法人。 |
1、施工许可证及工程图纸;2、工程土方测算表;3、使用密闭车辆承运工程渣土的协议;4、市容和环境责任书;5、自行安排消纳场地的,还应提供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或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以及收纳场所所在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收纳的书面证明 |
接受材料及申请书;出具是否受理凭证;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告知听证权利;提出许可建议;领导审签;做出许可决定;送达文书;现场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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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
许
可 |
无 |
20 |
10 |
无 |
无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企业 |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性许可证明;2、注册资本金证明;3、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4、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5、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6、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7、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
接受材料及申请书;出具是否受理凭证;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告知听证权利;提出许可建议;领导审签;做出许可决定;送达文书;现场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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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 |
许
可 |
无 |
20 |
10 |
无 |
无 |
《天津市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凡区(县)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
德,由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
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企业 |
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重建的选址建议书;不能异地重建的,还须提交同意交纳补偿费的正证明材料;因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申请占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提供经同级规划部门批准易地重建的设计图纸。 |
接受材料及申请书;出具是否受理凭证;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告知听证权利;提出许可建议;领导审签;做出许可决定;送达文书;现场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