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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DB09A-0901-2008-00015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事项附 加 码:
发布机构: 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6-25
名    称:天津市南开区发改委行政审批登记表
文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天津市南开区发改委行政审批登记表

内 容 全 文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天津市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数量限制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勘察、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目录

审批程序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授权项目。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填写的项目核准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 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2)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3)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发展改革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4)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 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2) 区发展改革委受理—联审(评估)—审核(踏勘)—核准(上报)或不予核准(上报);(3) 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日即为受理日,区发展改革委应在14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的决定。